一、备案部门管理
二、备案人主动管理 1.已备案的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为第二类、第三类的,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注册;备案人应当主动取消备案。 2.备案人开展产品再评价工作的结果表明,已上市产品不能保证安全、有效的,备案人应当主动取消备案。 3.已备案的医疗器械调整为不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,备案人应当主动取消备案。 三、取消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申请 1.申请范围 备案人可自行提出取消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申请。 2.申请途径 备案人可通过窗口现场受理或邮寄资料的方式进行申请。办理方式参见备案申请。 3.申请资料要求 备案人签章的取消备案的声明,声明应包括取消备案的备案凭证编号,取消备案的原因及情况说明。 备案人企业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的公证件。 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原件。 备案人提交的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,包括所提交资料的清单以及备案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。 具体办理人应提交备案人或其代理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。 4.其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布取消备案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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